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理
发表时间:2017/5/30 浏览次数:4359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理
事项名称: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理 |
项目类型: |
其他行政行为 |
受理单位: |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对象: |
单位 |
受理依据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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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 |